

阳原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与吸引国内外客商到阳原县投资兴业,促进阳原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外,其它领域一律向境内外投资者开放。重点鼓励投资者在本县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现代服务业、生态旅游等生产性、规模性、集约化、产业化项目(不含风电场、矿产开发等竞争性项目)。投资方式可采用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
第三条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县城规划区内投资强度在5O万元/亩以上,县城规划区外投资强度在3O万元/亩以上,列为阳原县重点投资项目,均可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四条 投资规模大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本办法基础上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附加值高、带动性强以及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足3000万元的可参照或折中享受本优惠办法。
二、土地优惠
第五条 凡到阳原县投资的本办法鼓励性项目,可采取土地出让或租赁(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方式获得项目建设所需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凡列为阳原县的重点投资项目,企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全部奖励企业用于投入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七条 租用县内荒坡、荒山、荒滩兴办企业的,依各乡镇情况按国家政策实行最优惠价格。
第八条 在阳原县规划区和工业集聚区内的重点投资项目,由县政府投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五通一平”(通水、通路、通电、通程控电话、通有线电视以及场地平整),具备项目建设条件。
三、财税优惠
第九条 新上重点项目投产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年内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给予奖励,第三、第四、第五年按25%对企业给予奖励,以后年度根据企业贡献由县政府年终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新建项目投资方缴纳的土地和房产契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由县政府按总额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新建项目企业缴纳的地方独享税种,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含省独享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县政府前三年全额奖励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企业。
四、行政事业收费优惠
第十二条 列为县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投资环保、生态、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非赢利社会公益事业的,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排污费、水资源费、污水、垃圾处理费外,凡收入归县财政的,从建设期起三年内全部免收或返还投资方。三年后,行政事业性收费归县部分,均按最低限收取。
五、优质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由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召集相关部门集中办理,实行联合审批制度,帮助协调解决审批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限时办结。
第十四条 实行收费登记和公示制度,公开项目报批过程当中所有的收费项目标准,县级政府有权免收的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执行最低限标准。
第十五条 重点投资项目由纪检委、监察局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企业检查,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搞集资、摊派活动。确需进行检查的,必须到纪检委、监察局审核批准。
六、引进投资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凡引进重点项目的单位和个人,经县有关职能部门联合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属于非职务行为和非受益人的,不论身份和职务,在项目竣工时,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o,由受益单位一次性奖励引进人。受益单位属县政府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引进人。
2、属于职务行为由单位和部门引进的项目,自企业生产经营并纳税后,由县政府按项目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O%一次性奖励单位和部门。其中用于奖励个人的部分为3O%一5O%,其余部分用于单位和部门经费。
第十七条 执行本办法第六条奖励,在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认定并形成纪要,由县财政部门依据纪要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其它奖励返还条款兑现,在形成奖励返还条件时,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并形成纪要,由财政及相关部门依据纪要办理。
七、附则
第十九条 县内原有企业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的优惠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注册地不在阳原县的,或在阳原县注册非独立法人企业的,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鼓励投资规定和办法,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各种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阳原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